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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冯某某,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决定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秀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