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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与阳茂高速公路马踏立交至国道325线新建公路(新港大道北段)工程项目管理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阳茂高速公路马踏立交至国道325线新建公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阮城,局长。被执行人阳茂高速公路马踏立交至国道325线新建公路(新进港大道北段)工程项目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吴振铭,主任。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阳茂高速公路马踏立交至国道325线新建公路(新进港大道北段)工程项目管理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以(2014)茂电法行非诉审字第3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电国土资行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第3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将决定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涉及公共设施为由,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文审判员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