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清与江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清,江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2号申请执行人:许清,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江吉,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清与被执行人江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