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解决离婚,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