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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7月,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李俊与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前退还李俊人民币58528元。二、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退还李俊人民币50000元。三、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李俊人民币50000元。四、以上款项任意一期逾期支付,李俊都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由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1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381号陕西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