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白金风与冯顺安、李春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白金风。被申请人冯顺安。被申请人李春芬。被申请人河北雷肯农机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冯顺安,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冯贵龙,申请人白金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机机械有限公司、冯贵龙名下存款107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机机械有限公司、冯贵龙名下存款107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北关街与郭守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房产(房产证号:邢县房他证001字第T20150327**号、邢县房证字G2015021300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