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君奇与被告谭检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君奇,谭检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彭君奇,男,汉族。被告谭检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君奇与被告谭检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君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君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君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君奇负担。审判员 李新元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思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