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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恒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吕建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恒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83号申请人:浙江恒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明。申请人浙江恒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87510、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26日、出票人台州经济开发区仁远工具厂、收款人台州市椒江朝辉缝纫机配件厂、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恒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