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冼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4号原告冼某某,女,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吴川市。原告冼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冼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育有一男一女,婚后原告长期居住湛江娘家中,被告长期居住深圳,婚后感情基础薄弱、不和谐,经常为生活费及其他琐碎事争吵不休,长期沉迷赌博,2013年正月为儿子办出灯酒席酬来人民币8000元,被告乘原告熟睡时偷走8000元,且当晚全部输光,无奈要向亲戚借钱办酒席,为此争吵不休。2014年4月被告以可以承包装修工程,可以为家庭赚钱解困需周转为由,要求原告向同学、亲戚借来人民币15000元,通过汇款方式给被告,后经被告亲姐夫得知此事非真实情况,无法忍受欺骗行为而揭发,被告钱款去向无法交代清楚,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同意离婚,但在去办理离婚手续途中被告以没带身份证为由离开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离开之后不肯和原告办理离婚手续,逼于无奈带着女儿在外居住兼打工抚养,情感压力等多重压力之下惶惶不得终日,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对被告已完全死心无法再接受如此地狱般婚姻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杨某甲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冼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冼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杨某、杨某甲的亲生父母为原告冼某某和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完全不成立。我与原告于2008年10月相识,经三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并婚后先后生育了女儿和儿子。婚后,我到深圳等地做工,原告也多次跟随到深圳一起生活,或者在我们的家里生活。我认为双方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外出做工不顺意,经济收入少,造成原告压力较大,我为了维持家庭开支,也多次向姐夫等亲戚借钱供家庭开支,这情况原告是清楚的,总而言之,所出现的困难,只是暂时现象,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遇到的情况,只要双方共同面对,困难总会过去的,家庭也会向好的方面发展。以后我会注意加强双方的沟通,互相理解,改变自己的缺点,想办法增加经济收入。至于原告列举的两次借钱事件,是原告误会所致的,2013年正月,我准备8000元为儿子办灯酒,后因同学急需用钱,就借给同学5000多元,致使原告误会,双方发生争吵;2014年4月间,经原告借来15000元,之后不久,大约在6月,我即交还20000元给原告了。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双方如果离婚,将会给年幼的一对儿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与原告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以及给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被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案经审理,被告对原告冼某某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至(3)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0月相识,经三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27日生育了女儿杨某,2012年12月26日生育了儿子杨某甲。婚后,被告到深圳等地做工,因外出做工经济收入少,造成原告压力较大,双方经常为生活费及其他琐碎事争吵不休。原告以情感压力等多重压力之下惶惶不得终日,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对被告已完全死心无法再接受如此地狱般婚姻生活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杨某甲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各持己见,故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案。本院认为,根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和庭审双方辩论意见等的综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应否准许双方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应如何处理;三、原、被告婚生的两个子女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应否准许双方离婚的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原告诉称被告长期沉迷赌博,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虽然有时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彼此包容、体谅,多为共同抚养孩子着想及珍惜夫妻昔日恩爱情谊,双方感情应可以和好如初。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冼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冼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云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振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