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蔡慈英与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慈英,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慈英,女,香港永久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慈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慈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蔡慈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慈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4元,减半收取15602元,由上诉人蔡慈英负担。上诉人蔡慈英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4元,由本院退回1560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