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天双与轩辕国忠、金国臣、杨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天双,轩辕国忠,金国臣,张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杨天双,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轩辕国忠,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申请人金国臣,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雪艳,女,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天双与被申请人轩辕国忠、金国臣、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国臣的银行账户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雪艳的银行账户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案外人朱永志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住宅楼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天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金国臣的银行账户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张雪艳的银行账户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查封朱永志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住宅楼一处。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