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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宇,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国良、李强,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宇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宇及其辩护人杨国良、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孙宇作为密云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成员,负责该工程密云段全线拆迁补偿协调工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孙宇接受×镇×村党支部书记王×1、×镇×村养殖户徐×、×镇×村党支部书记宋×的请托,利用本人职务便利,通过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上述三人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后分别收受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自首和一般立功情节,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宇处罚。被告人孙宇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宇收取徐×2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孙宇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且全部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宇于2012年3月任北京市密云县×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2012年至2013年间,在×天然气管道工程北京密云段工作中,被告人孙宇担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成员,代表密云县×委员会协调推进辖区内的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在×镇、×镇、×镇占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被告人孙宇接受×镇×村党支部书记王×1、×镇×村养殖户徐×、×镇×村党支部书记宋×的请托,利用负责该工程拆迁补偿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通过向拆迁公司人员打招呼、直接确定拆迁补偿款数额的方式,帮助王×1、徐×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通过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人员打招呼少核减工程预算造价的方式,为提高×村南山进场道路改建拓宽工程款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王×1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宋×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现被告人孙宇家属及朋友已代其将涉案共计人民币260万元退缴。另查明: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孙宇经电话通知到密云县×委员会接受调查谈话,于次日承认了收受王×150万元及其利用职权为王×1谋取利益的事实;同年4月2日,其主动交代了收受徐×200万元的事实,并揭发李×1收受他人30万元;4月3日,其主动交代了收受宋×10万元的事实,并揭发李×1收受他人60万元;4月16日,其揭发李×1收受他人钱款问题。上述揭发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对被告人孙宇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密云县监察局共同出具的关于对孙宇立案调查过程的说明、抓获经过、破获经过、拘留证证明,2014年3月,密云县纪委、监察局在调查×镇×村党支部书记王×1有关问题时,发现孙宇涉嫌收受王×150万元的问题。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孙宇经电话通知到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谈话。经过耐心工作,被告人孙宇于次日承认了收受王×150万元及其利用职权为王×1谋取利益的事实;4月2日主动交代收受徐×200万元的事实,揭发李×收受他人30万元;4月3日主动交代收受宋×10万元的事实,揭发李×收受他人60万元;4月16日揭发李×收受他人钱款问题。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孙宇被刑事拘留。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管道北京密云段工程专题会议纪要、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证明,×天然气管道工程北京密云段是北京市重点工程。密云县人民政府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管委。孙宇系办公室成员,负责全线拆迁补偿协调工作。4.×天然气管道工程密云段征(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协议书证明,2013年1月24日,(甲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乙方)密云县×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征占地及地上物补偿各项费用,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涉及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及与工程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乙方经办人为孙宇。5.×天然气管道工程征(占)地及拆迁补偿工作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拨款单证明,(甲方)密云县×委员会分别与(乙方)×镇等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乙方负责完成辖区内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工作,甲方根据评估结果、拆迁进度拨付地上物拆迁补偿款,甲方经办人为孙宇。6.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明,密云县×委员会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北京×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对建筑物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迁;委托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7.×气管道工程密云段补偿资金情况说明证明,补偿资金由×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统一拨付到密云县×委员会,县×容委根据拆迁进度,依据各镇提交的拨款申请,与各镇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后,拨付沿线各镇补偿资金。8.干部履历表、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科级干部任职的通知、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密云县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证明,密云县×管理服务中心为密云县×委员会所属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2012年3月23日,孙宇任密云县×服务中心副主任。9.被告人孙宇供述,2012年我任县×管委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天然气管道密云段工程是从×到×输气管道铺设工程中通过密云县的线路,县里专门成立了工程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各个相关单位及沿线各镇进行占地补偿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管委,我是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是代表县×管委参与工程拆迁补偿工作,协调推进×镇、×镇、×镇等5个镇辖区内的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由县×管委委托,我作为县×管委拆迁补偿工作的总负责人之一,对这两个公司具有领导权,可以跟他们工作人员打招呼,让他们在拆迁评估中给某些特定人关照,多给补偿款。王×1是×镇×村书记。2012年冬天,王×1打电话让我去他们村委会。我到了之后,王×1拿出20张左右的评估单,说都是他亲戚的,想让我跟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打个招呼,提高点补偿,事成之后感谢我。我向拆迁公司李×2打的招呼,让他们把王×1的单子提高补偿价格。2013年初,王×1给我50万元。徐×是密云县×镇×村人,有一养牛场,×占地时占用了养殖场的部分土地,徐×因为占地补偿的事找我,让我照顾,说完了事肯定不会白了我。我和拆迁公司等工作人员在×村委会谈徐×养牛场补偿时,我决定按照600多万元给的补偿款,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提出异议。我一般不参加拆迁谈判,这次是因为徐×事先找了我。大概在2013年底的一天,在徐×家楼下,他妻子给我一旅行包,包里有现金200万元。当时考虑换房,我同学孙×妻子曹×1是做房屋中介的,我把这个钱放到曹×1处,让曹×1帮忙买房。我和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宋×是×镇×村书记。2013年上半年,×工程施工进行到×村,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机械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需要对村南进山的一条路拓宽改造。我把宋×叫到办公室,问他村里修路的工程实际需要多少钱?宋×说了数额,我印象中是60万上下,我让他多留点,剩下的给我拿过来,他同意了。×村村南进山路拓宽改造工程协议是我们市政管委直接和村里签的,工程款是从×拨付给县×管委×地上物补偿款中支出的,给村里拨付了大概190万元左右。在拨款之前,我给密云×咨询中心负责审计这项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打了电话,让他们给×村进场路工程审计时少核减钱款。工程款拨付之后,宋×给我10万元。10.证人王×1证言证明,2010年起,我任×镇×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五六月份,×天然气管路前期工作部署动员会之后,我问孙宇种什么好,孙宇说君子兰、春兰、宋梅、玉兰花,哪种都可以。为获得补偿金,我用母亲王×2、妻子孙×1、妻子哥哥孙×2、嫂子曹×2、同学母亲马×等人租地,并在地上建大棚,种植春兰、宋梅。2013年春节前,在村委会我对孙宇说村里还有20多张单子,其中有我的,帮忙协调一下,提高一些补偿,肯定亏不了他。孙宇说行。后来,我的几张单子总金额比评估数额提高了。孙宇告诉我的春兰、宋梅在植物补偿金额中是高的。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孙宇50万元。11.证人李×2证言证明,我2010年到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任×天然气工程拆迁工作的项目经理。我们拆迁公司作为服务单位,要听市政管委的。在推进×镇×村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剩下的一些被拆迁户要求的比较高,谈不下来,我们把情况向市政管委和镇里做了汇报。后来孙宇对我说加快推进×村的拆迁工作,把王×1手上剩下的拆迁户单子补偿款调高一定幅度,后来我们给这些村民调高了补偿款。12.证人高×证言证明,我2008年到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气工程拆迁工作中,我主要负责×镇×村和×村的拆迁工作。在与×村农户谈判补偿价格过程中,有20多户不满意补偿价格而不签协议。孙宇要求我们按照标准适当调高这些农户的补偿价格。孙宇作为×管委的代表,我们都要听从他的指挥,所以就按照孙宇要求执行。13.证人孙×1证言证明,王×1是我丈夫。2012年底或2013年初,王×1让我借几个身份证开银行账户,我借了孙×2、曹×2、孟×、郑×、赵×1、马×的身份证,在×银行办了存折,并把我平时用的一个存折全部交给了王×1。14.证人王×2证言证明,我是王×1母亲。×工程经过我们村,王×1租了别人的地得补偿。后来王×1用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过存折,用来领取补偿款。15.证人孙×2、曹×2证言证明,我们是孙×1的哥哥、嫂子。2013年春节前后,孙×1向我们借过身份证,过了一段时间就还回来了。孙×1和王×1没有给过我们钱,我们没有土地涉及到×天然气管道工程补偿,也没有在工程相关材料或者单据上签过字。16.证人徐×证言证明,2013年×天然气管道工程从北庄镇经过,占到我牛场。我和拆迁公司没有谈妥补偿款。我打听到拆迁补偿工作由孙宇主管,于是我多次给孙宇打电话说这事,孙宇说尽量试试。之后没几天,我约孙宇到交通队旁边的一个茶庄,我对孙宇说能不能帮帮我,尽量满足我的要求,孙宇说这个事情只能帮我协调拆迁公司的人,尽量多补点。拆迁款下来以后,我接到孙宇电话,他说想买楼房,让我先拿200万元,我同意了并把准备好的200万元现金放在旅行袋里。几天后孙宇给我打电话找我拿钱,我让孙宇去我家楼下,让妻子把装钱的旅行袋交给孙宇。孙宇没给我打借条,我也没有向孙宇索要过这200万元,我觉得孙宇当时说买房是个借口,其实是向我要钱,我就给他了。17.证人夏×证言证明,徐×是我丈夫。2013年11月左右,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叫孙宇的人在我家楼下,让我把家里一个大旅行袋交给孙宇,后我将大旅行袋交给孙宇。18.证人王×3证言证明,2009年12月我到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天然气工程拆迁工作中,我主要负责×镇的拆迁工作。在与徐×进行第3次协商拆迁补偿时,孙宇参加,这次确定最终补偿价格是650万元,补偿价格是孙宇定的,当时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听孙宇的,孙宇是项目的负责人。19.证人赵×2证言证明,2010年我到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工程中,我参与了×镇×村徐×的拆迁补偿谈判,最终确定的补偿价格是650万元,补偿价格是孙宇当场定的,这次价格谈判情况有些特殊,市政管委的孙宇直接参与谈判并确定价格。20.证人曹×1证言证明,我是北京×信息咨询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孙宇是我爱人孙×3的同学。2013年底,孙宇将200万元现金放在我这儿,告诉我如果有合适的房子就用这笔钱买了。21.证人宋×证言证明,2004年3月起,我任×镇×村书记。2013年7月份左右,×气工程进场施工之前,发现我们村的进场道路太窄,需要把道路拓宽,最后由我们村出面承揽这个工程。有一天,孙宇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进场路的事情,我表达了想让他照顾,多拨点工程款给我们村集体,回头要感谢他们的意思。孙宇让我做预算,我做了210多万元的工程预算,后来审核定的是190多万元。道路拓宽工程款的拨付过程中,孙宇应该是帮忙了,因为工程款要经过建设咨询中心的审核,一般会核减不少,这次核减不多。南山进场路工程款拨付之后,我给孙宇10万元。22.证人朱×证言证明,1990年至今,我任×镇×坞村会计。我们村南山进场路拓宽工程,上级一共给拨付了190余万元的工程款。23.地上物登记表、地上物估价结果明细表、王×2、曹×2、马×、孙×1、孙×2、孟×、赵×1、郑×、王×3的拆迁补偿协议、记账凭证、北京×银行存折及储蓄对账单证明,聂家峪村地上物补偿款名单中没有王×1名字,王×1借用上述人员身份证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在×天然气管道工程中,王×1被征占地上种植春兰、宋梅以及获得拆迁补偿款情况。24.地上物补偿价格证明,春兰、宋梅相对于其他花木补偿标准较高。25.地上物登记表、地上物估价结果明细表、拆迁补偿协议、记账凭证、×地上物补偿款、北京×银行储蓄对账单证明,徐×获得拆迁补偿款情况。26.×天然气管道工程修建施工便道委托协议书、×镇×村南山进场道路改造工程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证明,密云县×委员会委托×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该村南山进场道路改建拓宽工程。×坞村经济合作社预算报价2106798.77元,经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审核,核定预算造价1907087.13元,核减造价199711.64余元。27.北京×银行密云支行客户对账单、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3年10月22日×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到1907087.13元工程款。28.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密云县监察局共同出具的关于对李×1案调查过程的说明证明,因孙宇揭发李×1受贿问题,密云县纪委、监察局对李×1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意见书证明,该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李×1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0年8月29日,将李×1涉嫌收取他人贿赂款一案移送审查起诉。30.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密云县监察局收缴款物清单和关于收缴涉案款物的说明证明,孙宇的朋友曹×1和戴×、姐姐孙×3向密云县纪委和监察局退缴人民币260万元。3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孙宇1980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宇犯受贿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宇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次日承认了收受王×150万元及其利用职权为王×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主动交代了收受徐×200万元和宋×10万元的事实,构成大部分坦白。被告人孙宇揭发李某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但根据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案件罪行的轻重、被揭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节,不认定重大立功。鉴于被告人孙宇有立功、大部分坦白情节,全部退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证人徐×证言和被告人孙宇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孙宇收取徐×2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故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宇收取徐×200万元贿赂款事实证据不足,及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孙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青林代理审判员  姚冬敏人民陪审员  宋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