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晖程与李中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晖程。被执行人李中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中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中明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中明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拨被执行人李中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