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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37赵某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史某,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正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