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邱立强与邱立军、范锡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立强,邱立军,范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11号申请人邱立强。被执行人邱立军。被执行人范锡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立军名下鲁x**轿车xxx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