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占多宏与范德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多宏,王前文,范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占多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王前文,男,1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范德兵,男,汉族,经常居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