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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金珠与潘驰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珠,潘驰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珠,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潘驰豪,男,1994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吴金珠与被申请执行人潘驰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4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珠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驰豪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利息14,58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驰豪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行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另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社保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驰豪的房屋系与他人共有,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时间内无法执行结束,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408号执行证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