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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民管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冯杰与被告谭世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谭世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管初字第3号原告冯杰,男,1963年7月6日生,管护中心职工,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谭世新,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受理原告冯杰与被告谭世新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谭世新在法定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地均为两江镇西江村,本案应由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吉林省安图县,该地属我院管辖范围,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谭世新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徐丽萍审判员  孙亚勋审判员  高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东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