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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毛群英与魏建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群英,魏建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毛群英,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锦鹏,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魏建彬,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群英与被告魏建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毛群英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