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张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翁定勋,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坤,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曾因寻衅滋事,先后于2008年9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9年3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于200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富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及辩护人翁定勋、陈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潘凤村后岸路113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程某甲、彭某分别负责望风、抽取头薪等事宜。2014年11月1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及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经查,该赌场开设三天以上,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抽取头薪共计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谢某、冉某甲、邱某、曾某、冉某乙、聂某、陈某甲、过某、沈某、陈某乙、程某乙、吴某乙、赵某甲、朱某、金某、王某、何某、刘某、胡某、龚某、田某、赵某乙、方某、李某、蔡某、余某、石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彭某、程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劣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彭某、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刑执字第492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吴某甲的假释裁定。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追缴各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产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选先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