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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陆刚与张广银、张用侠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刚,张广银,张用侠,张连程,张前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陆刚。委托代理人方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银。被告张用侠。被告张连程。被告张前程。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光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8号。负责人XX华。委托代理人任高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刚诉被告张广银、张用侠、张前程、张连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陆刚负担。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尧瑶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