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培辉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培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43号罪犯刘培辉,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佛南刑法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培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6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培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培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并于2014年8月22日缴纳全部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培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培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曹 兰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