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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石革新诉唐利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革新,唐利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石革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学全(原告之弟),男,汉族。被告唐利培,男,汉族。原告石革新与被告唐利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革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革新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