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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谷绍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绍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5号罪犯谷绍众,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绍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谷绍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绍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绍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往来款少,狱内消费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绍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