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4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4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4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锋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夫妇在其居住恩平市沿江路西门南村一巷3号家里接受其下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娣(另案处理)等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然后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将投注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给其上线廖某亮(另案处理),至今两人共接受他人投注约204期,投注总额约102万元,非法获利约20400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接受梁某深、郑某灵、李某好等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然后以电话联系方式将投注数据上报给其上线吴某某、张某甲夫妇,至今共接受他人投注约140期,投注总额约21万元,非法获利约9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提请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交代罪行,建议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深、郑某灵、李某好、张某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扣押清单及相关参赌记录本等工具;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三、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四、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作案工具黑色飞利浦电脑一台、黑色LG牌P768手机一台、被告人张某甲的白色三星牌NOTE3手机一台、被告人张某乙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恩平市公安局执行移交手续)。五、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2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少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