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段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