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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段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