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德县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县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