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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厚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文三诉张举旗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三,张举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小字第2号原告:唐文三,男,生于1950年7月14日,汉族。被告:张举旗,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三诉被告张举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文三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