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云某与车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307-1号原告云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车某名下车牌号为鲁B×××××号的车辆,查封担保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鲁B×××××号的车辆。原告云某于2015年4月8日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车某名下车牌号为鲁B×××××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鲁B×××××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