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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梦与被告骆文锋、林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梦,骆文锋,林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袁梦,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骆文锋,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林金兰,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袁梦与骆文锋,林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向原告袁梦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袁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梦应当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若缴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并经本院批准。但原告袁梦既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