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乔仲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雪峰,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乔仲华,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莹,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