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毛积聪与宋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积聪,宋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毛积聪,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宋孝学,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9立案受理了原告毛积聪与被告宋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积聪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