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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毛积聪与宋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积聪,宋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毛积聪,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宋孝学,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9立案受理了原告毛积聪与被告宋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积聪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