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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法定代表人罗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正锋、余飞龙,均系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法定代表人庄清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举、马兵,均系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281705.70元及追索欠款费用118294.30元共计2400000元(领取调解书时先支付1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领取调解书时先支付100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