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振虎与张保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虎,张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22-2号申请人程振虎。被执行人张保良。程振虎申请执行张保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振虎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保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0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保良名下存款3200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冻结被执行人张保良名下存款3200元予以划拔.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