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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佳林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林,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初字第10号原告朱佳林,被告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原告朱佳林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冷  晓  峰审判员 薛  静  波审判员 刘洋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