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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宇曦、史兵雨与原审被告徐兴华、杨春林、杜晖因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兴华,杨春林,杜宇曦,史兵雨,杜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林,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宇曦,女,200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史兵雨,系杜宇曦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兵雨,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梁玉鑫,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晖,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审原告杜宇曦、史兵雨与原审被告徐兴华、杨春林、杜晖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徐兴华、杨春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兴华、杨春林、被上诉人杜宇曦的法定代理人史兵雨、被上诉人史兵雨及委托代理人梁玉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杜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仁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兴华、杨春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兴华、杨春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俐审 判 员  高玉波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