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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付柳与赵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柳,赵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赵付柳。被告赵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柳诉被告赵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付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付柳撤回对被告赵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付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满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双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