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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富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富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71号罪犯李富军,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富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9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富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富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