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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贾祖莲与赵景禄、陶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祖莲,赵景禄,陶红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47号原告贾祖莲。委托代理人张耀匀。被告赵景禄。被告陶红莉。原告贾祖莲诉被告赵景禄、陶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祖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景禄、陶红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祖莲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景禄、陶红莉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祖莲撤回对被告赵景禄、陶红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贾祖莲承担。审 判 长  罗诗华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罗贵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