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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建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3号罪犯孙建新,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孙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建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