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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春与马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女,回族,乌鲁木齐市旅游局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南湖一期金福苑小区6号楼。被执行人马林,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西三巷6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林的存款、收入10124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二、被执行人马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