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春与马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女,回族,乌鲁木齐市旅游局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南湖一期金福苑小区6号楼。被执行人马林,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西三巷6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林的存款、收入10124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二、被执行人马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