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显平与张颖、于占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颖,于显平,于占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辉,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显平。原审被告于占民,无职业。上诉人张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颖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