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王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兴,王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兴。被执行人王升礼。申请执行人王东兴与被执行人王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升礼银行存款人民币450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东兴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