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张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