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亚利与贺小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亚利,贺小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郑亚利,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贺小娣,女,1987年出生,住辽源市。申请人郑亚利与被申请人贺小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亚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现代临牌吉A*****小型客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贺小娣驾驶的现代临牌吉A*****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