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寅邱。被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被告程某丙。被告程某丁。被告程某戊。被告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民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冯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