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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寅邱。被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被告程某丙。被告程某丁。被告程某戊。被告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民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冯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