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曼平与刘伏根、曹会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曼平,刘伏根,曹会云,长沙金长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曼平。被执行人刘伏根。被执行人曹会云。被执行人长沙金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陈家铺203号7栋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伏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会云、刘伏根、长沙金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李曼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止的利息49630元;后期利息以欠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李曼平律师费2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82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6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会云、刘伏根、长沙金长江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17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