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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聂执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那角与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角,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提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那角,西藏聂荣县人。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鞠兰,南阳建工集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聂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聂荣县住建局预留的工程款27136.45元(其中包括:案件标的26430元;诉讼费460元;执行费24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