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破(预)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破(预)字第6号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兴海路48号。法定代表人:林锡华。委托代理人:陈伟良、黄智才,浙江维良律师事物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35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普,董事长。2015年2月9日,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5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35号,注册资金为5018万元,投资人分别为潘国普、诸葛仁高、方笑跃、周建萍、陈罕频、温海平、汪振钱、潘雄和、潘秀玉、林晓初、黄建海、吴勇、李建新、胡锡义、林海武、张尚淼、吴凤柳、吴成光等18人,法定代表人为潘国普。经营范围为: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凭资质经营);销售建筑材料。根据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还。2015年2月2日,经本院依法调解,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2014)温瓯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提起对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叶建平审判员 夏旭丽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绵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