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林柏文与满文生、高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柏文,满文生,高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林柏文,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满文生,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振林,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林柏文申请执行满文生、高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高振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振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